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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举报人向工商局投诉公司网站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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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6 14: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不予提供任何资料,质疑投诉人的截图是伪造的。行政处罚的证据让他们自己去找!
2.网店的商品详情页属于静态信息,是和商品绑定在一起的,不向不特定公众推送。只有在顾客点开网页,观看商品的时候才能见到详情页,就像一个商品一直藏在箱子里,只有在客人从箱子里取出商品才能见到商品的模样、说明书,贴纸等等,这个藏着的信息怎么是广告?它不是广告法里面所指的广告活动。把这个官司打到低!
3。网店的商品详情页系商品上架发布展示的必备环节,详情页的发布就是商品的发布,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商品发布的同时发布商品的详情页是执行消法和网络商品交易办法等法规及阿里平台的规定,不是广告。
4.。即使真到了行政处罚层面,除了有管辖权,证据充分外,还得考虑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节和后果。另外,违反广告法首先是按广告费的1--3倍罚款,只有在无法计算广告费或是广告费明显偏低时才能按20万起罚。请问既然你们工商认为商品详情页的制作和发布是广告,那么怎么会无法计算广告费?这个详情页需要拍照,制图,写文字,租用淘宝模板,员工的人工费不是成本,淘宝的模板不是成本?老百姓都是喝西北风的?你们工商不是能力很高的吗?怎么会无能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即使是0广告费,那也是可以计算的,计算结果是0而已。至于广告费用偏低,按什么标准认定偏低?一个小卖家制作一个商品详情页究竟怎么样的费用标准才算不低?你们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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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6 14: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不明白的人就花钱消灾,处理掉了,具体的案例在网上搜索一大把,大家遇到了千万不要被坑,要拖着他们,用旺旺,QQ等能查询保留证据的工具沟通,留下证据。所以遇到事情一定不要轻易就范,能拖就拖,寻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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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6 14: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网友曾经接触过北京的一家职业打假公司,三十余人的办公室里个个非常忙碌,墙壁的黑板上贴着五颜六色的工作日程、开庭日期等信息,俨然一家规范化运营的企业。职业打假人还形成了师徒制。由于几乎没什么准入门槛,那些尝到甜头的职业打假人往往会带领亲戚朋友“共同致富”,同时,他们还通过QQ等途径招揽新成员,在收取部分“学费”后进行师徒制教学。

最后我要说的是,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不要着急,不想麻烦就跟工商局妥协,细节你懂就行了。忍不下去就跟打假人耗时间,不就范,慢慢的他觉得你没价值了,就放弃了。当然最重要的是,既然你知道了,就赶紧去你家店铺或者网站检查下有没有违规的地方,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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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6 14: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步对待工商态度一定要好(那个主张跟工商打官司的并不可取,成本过高,而且确实是自己网站有瑕疵),承认自己不懂广告法,表示积极改正;第二步,打感情牌,跟工商说现在企业做生意都不容易,养着一帮子人呢,这笔罚款我们交不起,不然公司没法生存下去了;第三步,请工商高抬贵手将举报者联系方式给你,你说自己不想给工商添麻烦,自己找举报者协商撤诉,同时给工商一份专业的说明文件(陈述书),一般工商都会给你的,没哪个地方的工商一定要逼死自己辖区内的企业。第四步,找举报者协商,一般在(1000-2000)元。给过后对方给你撤诉,你将陈述书交给工商,基本就没啥事了,找懂互联网的律师去写这份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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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6 14: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求饶哭穷能少罚,有关系能躲过一劫
没签字画押就还有办法,签字画押了就认罪了,哭穷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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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6 14: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处理一个投诉。先给昆明市工商局经开分局的工作人员点个赞。上周接到电话后,同事去的工商局,局里的工作人员说让我们联系投诉人,沟通交流,私下和解,一般300,最多500超过500就不要给。然后我这边就联系了那个人,他说一般的要5000他让给4000,我没怎么理,过了一天后联系那个人我哭穷,那个人让给1000,我就没理,把网站整改后的页面截图打印,把那个人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然后到工商局,工商局就让我们写了一个情况说明书,然后就完了 后面还不确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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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6 14: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提示
  企业的官方网站是企业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营销和形象宣传的平台,企业可以利用网站开展宣传、发布产品资讯等。近段时间来,对于企业官方网站的企业简介内容是否属于《广告法》规制范畴,基层执法人员开展了不少讨论。本文作者结合实际案例谈了对此问题的看法,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某工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邮票交易公司在其自设官方网站的“交易中心”板块中,发布有“我公司是由××局批复成立,××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邮币卡交易平台……将发展成为比肩纽约、伦敦、东京等知名专业交易所的国家级邮币卡交易航母……打造国家级邮币卡电子盘航母”等内容。该局以涉嫌违反《广告法》立案调查。
  后经向××局去函核实,该邮票交易公司并未取得××局批准,其官方网站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
  某邮票交易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官方网站《关于我们》栏目的内容中,多处使用“国家级”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行为。
  综上,办案机构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邮票交易公司处以罚款。

  复议情况
  邮票交易公司对某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理由
  邮票交易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主要是:申请人的涉案行为不应适用《广告法》查处。理由有两点:
  1.“国家级”是公司在官方网站介绍自己的用语,是从××局批复和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发起的角度描述的。网站内容只是向会员介绍公司成立的情况,并非通过媒体向公众作广告宣传活动。“国家级”字样未指向公司的商品和服务,属于简介用语使用不当,不应适用《广告法》处罚。
  2.《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表述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可见适用该条款处罚的前提是有广告费用支出的事实。申请人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发布简介,没有任何广告费用支出,因此适用《广告法》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理结果
  经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某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违法事项重新依法处理。
  (三)认定理由
  复议机关认为,《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该条款明确了广告的概念。根据被申请人调取的证据,本案涉嫌违法内容系当事人通过自设网站发布,宣传的主要内容是该公司的成立背景、公司优势等,宣传内容发布在公司网站首页“交易中心”板块中,该板块还包含“关于我们”“联系我们”“人才招聘”等内容。从涉嫌违法内容的宣传方式、刊载位置综合判断,本案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的企业简介应当属于企业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因此,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不应依据《广告法》认定处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争议及思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邮票交易公司在官方网站的“交易中心”板块发布的涉案内容是否属于《广告法》规制范畴。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广告法》规制范畴。理由是:
  1.根据当事人网站内容显示,其提供的“服务”是邮币卡交易平台,“一定媒介”就是当事人的自设网站。根据《广告法》释义,广告宣传的“媒介和形式”通常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电话、互联网、户外广告设施等,但不限于这些范围。当事人的宣传形式与内容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推销自己的服务和一定媒介的要求。
  2.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间接宣传。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对《广告法》第二条的释义为:“广告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服务,不以推销为目的的介绍,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的介绍,包括直接介绍和间接介绍,也包括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等的简介宣传,通过简介宣传,目的仍然是使消费者认可企业,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本案当事人在网站中对公司成立背景和“国家级”优势等方面的宣传,属于对企业形象进行的宣传,构成《广告法》释义中所说的间接介绍。而且,当事人使用“××局批复同意”“国家级邮币卡交易航母”“国家级邮币卡交易电子盘航母”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用语,实质是利用不真实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美化自身形象,终极目的是让更多消费者认可并购买其提供的服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不应依据《广告法》定性处罚。笔者认同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即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展示信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广告。
  仅就本案当事人的宣传行为而言,其在官方网站上对公司的成立背景进行介绍,阐述其优势,结合板块中“关于我们”“联系我们”“人才招聘”等其他内容,公司简介属于对自身的描述,是企业对外公开的信息。此类信息同商品的基本参数一样,是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展示的必要信息,不属于《广告法》规制范畴。
  当然,并非所有的企业简介都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广告法》规制范畴。如果简介内容超出企业自身的客观情况,则应根据具体内容分析,判断简介内容是否指向产品和服务,从而进一步确定是否应依据《广告法》查处。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法制科 谢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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